关于限制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转入吉林省
吉林市的通知
广大车主:
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【2011】14号通告规定,从2011年12月1日起对以下四类车辆不再办理转入登记业务:
一、达不到“国三”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、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。
二、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、营运客车、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。
三、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运车辆。
四、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车辆。
自上述规定执行起,凡申请机动车转入吉林市的必须符合上述要求,否则车管部门将不予办理。
特此通知
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